【金融知识普及月】以案说法之理财要讲适当性

facai369 现代审美 2024-12-22 3 0

案情介绍

张先生(年龄68周岁)到G银行咨询理财业务时,理财经理主动向张先生推荐了“路路发88号”净值型理财产品,适合激进型客户购买。但为了让张先生购买该理财产品,理财经理称该只理财产品收益最高,未提示投资风险,并劝说张先生修改年龄选项为“61-65”、提高家庭收入、投资经验等等,使风险评估结果由稳健型改成激进型。最终张先生认购了“路路发88号”理财产品50万元。

案情分析

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了解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主动提供与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本案例中,理财经理已明显违反了金融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存在虚假性、误导性营销,未履行风险评估、告知说明、适当销售要求,强行营销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

风险提示

理财非储蓄 风险兼收益

莫信他人言 自己拿主意

温馨提醒:不要被“保本、高收益、零风险”的宣传所迷惑,也不要盲目追求“高收益”理财产品,高收益一定是伴随着相对更高的风险,要充分考虑个人和家庭的风险把控能力、承受能力;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要认真阅读合同,详细了解利率、费用、收益、风险等重要信息,正确认识预期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的不同,审慎对待风险测评等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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