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根据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法治办字[2012]5号文件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文体系统广泛开展“与法同行、服务发展”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宣传活动的目的和内容:
本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目的: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了解文化、体育、新闻出版、文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增强文化市场经营业主守法经营意识,增强文体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全方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本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内容:《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法律法规,《文物保护法》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体育事业法律法规,《图书馆条例》等图书事业法律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市场管理法律法规。
二、主题宣传活动的时间和形式:
文体系统与法同行主题宣传活动由相关职能单位负责,按照不同时间的纪念日做好相关法律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5月24日至28日“图书宣传周”:《图书馆条例》及共享工程相关知识。责任单位:县图书馆。
2、6月12日“文化遗产日”:《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宣传,《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及相关知识宣传。责任单位:县博物馆、县民保中心。
3、8月8日“全民健身活动日”:《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计划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业余体校(全民健身中心)。
4、12月4日“法制宣传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文化、新闻出版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责任单位:文化市场稽查队。
三、活动要求: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搞好宣传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要形式多样化,讲求宣传效果,如通过制作宣传展板、在广场设立咨询服务台、通过电视播发公益广告、编排演出小型文艺节目、播放相关宣传科教电影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工作
党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关键时期的纲领性文件,是我们行动的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特别是文化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和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的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营造人人保护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XX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创造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环境,促进文博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护规划工作,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护工作打下基础。
2、稳步推进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办好文物普查培训班,抓好普查工作简报、月报工作。在全省的三普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省级验收工作中,我市三普工作截止12月31日,我市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724处,其中新发现1966处,目前居全省9个地(州、市)第一位。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认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尽力排除隐患,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4、开展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组织XX市文物收藏协会和XX市文物收藏协会开展互动,普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1、做好湄潭XX大学旧址保护规划的论证、报批工作。争取实施杨粲墓、四渡赤水战役旧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2、继续抓好海龙屯飞虎关、正安市坪申佑祠、石笋峰寺、道真万天宫、桐梓周西成祠、务川龙潭古建筑群和罗峰书院等文物建筑的保护维修扫尾工作。
3、XX县山盆李梓铁索桥、XX市太极楼的修缮工程即将完工,等待省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4、加强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文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5、认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灾和损坏的情况调查,做好抢救维修方案,积极抓好抗灾救灾工作。
四、加强博物馆工作
各博物馆、纪念馆要把广大公众的文化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文化生活的新特点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在内容设计、形式设计上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尽力办出陈列展览精品,使博物馆、纪念馆成为文化教育和传播中心,成为公众流连忘返的文化园地。认真贯彻、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安全措施,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已经免费开放的工作,逐步实现文物系统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的全面免费开放。纪念馆、XX市博物馆、娄山关战斗遗址陈列室、习水四渡赤水纪念馆、黎庶昌故居陈列室、XX市博物馆获得中央免费开放经费,已经面向公众免费开放。
五、抓好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由于文物工作的业务特殊性,抓好业务学习与培训工作十分重要。我市拟聘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专家在市博物馆举行专题讲座,对全市基层文物进行短期专业培训,以便为下一步培训专业人员打好基础。
六、下半年文化遗产工作思路
1、继续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工作,清理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3、继续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阶段性工作。
4、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关键词:城市发展;文物保护;分析
Abstract: The authors analyz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urban development and heritage conservation; heritage conservation measures in urban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do a good job.Keywords: urban development; heritage conservation;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TU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在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相关城市建设单位应与有关文物保护部门有机结合,互相勾通,有较地保护及利用好祖国的珍贵文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涉及到文物保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发之前,应听取有关文物部门的意见,杜绝后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现代化城市发展建设与文物保护应互相兼顾,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发展与文物保护两个行业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城市发展热遍及全国各地,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人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正是由于这股热浪及经济利益的驱动,对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巨大压力。原国家文物局局长张得勤在《纪念〈文物保护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指出:“在最近兴起的房地产热当中,出现了不经文物部门审批就擅自把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或者是带有文化遗址的土地,以批租转让的形式间接地卖给了开发商的情况。 例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北京圆明园”保护范围内的200亩土地,租给了香港某公司,租借期为40年;洛阳批租了大约20平方公里的土地,里面含有一大块隋唐时期的文化遗址;在厦门、福州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不难看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城市发展对文物保护有着极其不利的一面。 随着建设规模的日渐增大,破坏文物的事件时有发生,令人痛心和惋惜,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众所周知,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民族文化瑰宝,是社会文明和民族精神的物化载体。现在的文化遗产,都是千百年来我国传统文明的结晶,反映了当时的文学、艺术、建筑、伦理和风尚,显示了历史脉络和传承关系。 这是我们的根,是我们今后生存发展的文化基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文明内容。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两者是可以兼顾并重的,完全可以有机结合、协调发展。试想,一座城市如果没有相匹配的文化基础设施就没有生命内涵,没有情趣,也没有韵味。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发展中理应得到重视,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内容,在城市发展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国家早在 1982 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国家文物局、建设部、土地局下发了《关于在当前开发区建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通知》,从政策和法规方面对文物保护做出了明确的指示《文物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在深入开展城市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增强各级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充分认识城市发展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于城市发展的管理体系,纳于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充分发挥文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消除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有法而无法依法办事”的怪现象。
日前,河北省保定市实行了文保“乡长追责制”,乡长与县政府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因工作不到位和措施不力出现问题,乡长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人民日报》2009 年 2 月 18 日)。
文物保护事业必须得到领导的大力支持,如山东省即墨市的领导,指示在城市发展中,要首先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搞好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亲自带领开发商多次到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即墨县衙进行实地调研。 在修复旧县衙大堂的过程中,市领导多次到博物馆看现场、听汇报、提建议,并解决问题。《文物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实行。”要确定保护标准和范围, 把保护内容纳入到城市发展中,同步协调发展。
2、文物保护工作不只是文物保护部门自己的事情,它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作。
《文物法》第八、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势必涉及旧城改造及土地出让等种种问题,必然会遇到一些文物和遗址,解决这些问题只靠文物部门是绝难胜任的,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参与,以各级政府带头,有关部门(财政、城建、海关、工商、公安、房地产开发等)参加的文物保护新体制。
《文物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由于规划等部门对各项大小项目有一定的具体审批权,掌握相关资料,因此确需相关建设单位与文物保护部门相互配合协作,做到要按步骤、有重点地摸底排队,分门别类地搞好调查,加强分工协作,从源头上规范文物保护工作,使其危害降到最低。在征求文物保护部门意见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相关规划。对于即将消失的遗迹,要做好拍摄、绘图、记录等工作,保存资料。再次,要处理好保护与利用、重点与一般的关系。旧城改造与文物保护是一对矛盾,不能只讲服从于经济建设,一切文物给其让路,也不能只强调文物重要,搬动不得。毁掉一个文物非常容易,但要重新修复,不但浪费财力、物力,而且也不是原来的风貌了。风格各异的古代建筑, 构成了各个历史时期的文化景观,体现了昔日的古朴风貌和历史文化传统。 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对有价值的文物古迹严加控制,加强管理,及时维修。 旧城改造,并不是非改旧如新,也不是保持旧貌,而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旧城保护和新城开发有机结合。 这样既保护了文物景观,又推进了城市发展步伐,形成一个既有历史渊源又有现代风韵的现代化大格局,从而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在城市发展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都应立即保护现场,迅速报告本县(市、区)文物部门进行处理,对地下出土文物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公安、工商、环保、规划、建设、文物等部门要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分别担当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对盗窃、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和盗抢文物以及文物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我们要加倍珍惜祖辈留下的遗物, 在保护好的同时,充分利用这些文物资源,丰富文化内涵,进行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使全社会认识到文物在精神文明建设及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充分利用独特的历史人文景观,整合文物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及土特产品,拉动旅游、经济发展;还可增设纪念标志,让古老的历史文化焕发新的生机。
3、结束语
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业,但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城市发展热遍及全国,为经济建设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对文物保护造成巨大压力,因此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下,应有机结合,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及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一、以《文物保护法》为准则,加大宣传力度。
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职责与任务。以《文物保护法》为行动准则,文物行政部门才能有所作为,有作为才能有地位,有地位才能更有作为。因此,文物行政部门要在全社会树立起良好形象,就要严格执行、履行《文物保护法》赋予我们的行政执法职责,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敢于面对、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棘手的问题,努力转变重业务轻执法、重审批轻监管、重协调轻处罚的传统工作方式,在执法中牢固树立职权法定意识、程序法定意识以及权职统一意识。同时,积极做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扩大宣传范围,多层面加强对《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使全社会牢固树立保护文物有功、破坏文物违法的法制观念。对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为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只有积极争取到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人民群众对文物部门依法行政的理解、支持和监督,才能不断扩大文物部门的影响,为依法保护文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文物行政部门是代表国家和政府依法管理文物的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是执法机构和人员的落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者法制意识如何、法律水平高低是关系到文物事业成败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物部门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广义上说,文物行政管理工作者都是执法者,因此熟悉文保法规,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程序,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之有规,做到不缺位、不滥用,这是对文物行政执法者工作和素质的起码要求,也是检验文物队伍自身建设好坏的重要标准,更是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基于此,文物行政管理人员要按照时代的要求,补好行政执法这门课。具体上,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文物博物馆专业知识。执法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禁止使用合同工、临时工实施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对文物执法队伍建设和配置必要装备所需经费给予保障,这样才能使执法人员积极、有效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三、建立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文物行政执法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坚持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建立行政执法定期报告制度,以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建立健全执法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各级文物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按照执法权限和职责,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逐级分解执法目标和法律责任,使之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使违法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此外,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规范文物行政执法程序,并结合实际情况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从而有效保障各项执法工作正常运行。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要规范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及登记、备案工作;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关键词: 大湘西 文物 收藏 保护
一、大湘西概况
大湘西是对包括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怀化市和邵阳、永州的部分县市在内的整个湖南西部地区的统称,境内有汉、土家、苗、回、瑶、侗、白等30多个民族。
湘西州有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凤凰古城,被新西兰著名作家路易·艾黎誉为中国最美丽的两座小城之一;里耶战国古城,考古专家称之为“北有西安兵马俑,南有里耶秦简牍”;八百年土司王都“老司城”,堪称“中国的马丘比丘”和“东方庞贝古城”。厚重的历史文化,孕育了民国总理熊希龄、现代文豪沈从文、著名画家黄永玉、民族歌唱家宋祖英等一批政治文化名人。
湘西有着浓郁的民俗风情。土家族山歌、苗族的对歌,曲调优美,悠扬悦耳;土家族茅古斯舞被称为民族舞蹈活化石,苗族鼓舞堪称中华一绝;酒鬼酒、土家织锦和苗族银饰、蜡染已成为游客珍藏的佳品。
二、大湘西文物保护现状分析
我通过对湘西州档案馆、州博物馆、里耶博物馆、各县市图书馆、民间私人收藏的物品、凤凰古城、湘西四大名镇(王村、里耶、蒲市、茶洞)等实地考察研究,发现我州文物收藏和保护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收藏意识不强,侧重点不同。
湘西人文化素质相对落后,对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湘西经济正处于发展中,通常,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国家对文物保护就越重视;居民生活水平越高,对文物收藏感兴趣的程度就高。处于发展中的湘西人,他们多数关心的是自己的衣、食、住、行,而保护文物耗费人力、物力,所以多数人都不关心此事。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条件较好的家庭有点文物收藏的动机,例如:龙山县里耶镇民和村1组张心民家收藏有清代张氏族谱。个别大湘西的行政事业单位个别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也只是收藏了与自己相关联的一些档案材料,如:政府文件、地方志等,并且年代不是很久远。以实物为主收藏的单位和个人相对还少些,文物时间超不过清代,以古墓碑刻为主。
(二)文物收藏保护者不多,发挥作用不大。
大湘西职业收藏者较少,文物爱好者不多,通过调查发现,收藏者主要是以下三类人群:
1.祖传继承者
这类人根本不懂文物,只知道是上辈人流传下来的东西,对文物的管理也是看前人怎么做就怎么做,没有鉴赏能力和市场意识,本着对先辈的尊重,他们不会轻易将文物卖掉,以至于这部分文物得以幸存下来保存完好,并且质量较高。
2.无意识收藏者
这类人本来没有收藏文物的爱好和兴趣,也不懂文物,其文物来源多数是别人的馈赠,他们也知道价格昂贵,但究竟贵在哪里,一无所知。因此,这类人中文物数量不多,但文物的品位和级别较高。
3.文物爱好收藏者
这部分人在大湘西人数较少,他们受经济利益驱使、地域条件的限制,到邻近周边大城市古玩店(如重庆、长沙)购买一些档次不高的仿制品,以次充好,做起了古玩小买卖。有时候民间文物真品也会流落于此,他们时而收藏,时而遇到合理的价格交易,有时难免会交“学费”,但久而久之,也具备了一些鉴定的初步知识。
总的说来,湘西文物收藏和保护的人群不多,发挥作用不明显,目前还看不到它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文物管理没到位,服务意识差,宣传力度不够。
湘西人对文物收藏保护缺乏正确的认识,以致文物破坏严重,管理部门对文物保护跟踪没有落实。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上规定:“公民可以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以及保管、修复等技术方面的咨询和帮助。”而现实中,文物管理部门人员整天待在繁华的大都市,等待民间收藏者上门咨询,而收藏者认为这价值不一般的文物怎么肯轻易让人知晓,对文物管理部门不信任。文物部门也未开展义务咨询鉴定工作,民间收藏者得不到技术鉴定的服务,因此,收藏者和文物部门互不往来,甚至还有对立情绪。
湘西许多文物收藏保护者对国家给予的私人收藏保护的权限究竟有多大不知晓,分不清什么文物可以收藏,什么文物不该收藏。例如:湘西龙山县里耶镇在2002年36000权秦简出土时,当地老百姓就有私藏文物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主要还是因为文物政策法规宣传不够,老百姓缺乏认识。
文物管理部门对湘西人开展文物保护知识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局面,他们认为,让平常老百姓懂得文物专业知识,知道什么文物值钱什么不值钱后,老百姓会偷盗文物、损坏不值钱的文物、和国家争抢文物,走到了文物管理部门的对立面,危及湘西文保事业,给文物管理部门增添麻烦,如永顺老司城、凤凰古墓群的破坏就是如此。湘西人对文物认识的无知愚昧,破坏了很多珍奇文物。
(四)立法不明,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大湘西旅游业悄然兴起,民俗文化及文物保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对文物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明确,有法不依,有法难依。
《文物保护法》第24条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第三十条也有“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没收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文物,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湘西当地群众的法制意识淡薄,少数民族的老百姓对此不了解,这对非法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不法分子来说有了可乘之机。我在调研中获悉,2008年,一些不法文物商人私自来凤凰腊尔山低价收购文物,腊尔山与外界联系少,加上贫穷,家中一个不起眼的木雕石凳能卖到10元钱就大开眼界了。湘西其他地区文物流失事件时有发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又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5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缮、维护费和考古发掘费等,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但该细则中文物保护经费的多少无明确规定,因此,划拨经费可能是一张空白支票,特别是湘西地区部分县市财政相当困难,使当地的文物维护修缮的专项经费难以到位。例如:龙山县里耶镇的“秦简博物馆”,从开始到完工前后长达6年多时间,何谈保护。
《文物保护法》的操作性不强。在湘西没有专门的文物执法队伍,文物管理部门也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多数是依托工商管理和城建部门行使执法权,而他们对文物这一块的管理又不是很重视,这也不是他们的主要职责范围,文物保护和管理执法力度不够。
三、对大湘西民族文物收藏与保护的建议
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期文物工作方针,结合大湘西当前实际,我提出大相西加强少数民族文物收藏和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对民族文物收藏与保护的重要性认识。
大湘西是土家族、苗族、侗族等30多个民族的聚居区,各民族有着各具特色的文化底蕴,是湖南省的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也是湘西一道亮丽的旅游风景线,民族文物是民族传统文化的历史见证,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民族文物收藏和保护的积极作用,民族传统文化是国家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都起到重要作用。
(二)国家和民间共同保护。
我们要充分相信民族同胞有收藏和保护好文物的能力,改变过去用行政措施手段干预群众收藏文物的行为,“不要让民间留存文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观念是错误的。文物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收藏者家中的文物安全,而不是收藏者本人。文保人员的主要工作是怎样让收藏者真正理解文物保护的法纪法规,通过宣传教育充分提高全社会共同收藏保护文物的行为。我们既要让民族同胞合法收藏、安心收藏,又要让收藏者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管理部门内部也要加强监管,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使国家和民间形成共同收藏和保护的新格局。
(三)完善立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
改革开放以来,湘西州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从形式上来看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但从当前实际和客观形势分析,《文物保护法》有待完善。例如:有些方面的立法(古籍管理、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法)不是很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给执法者带来困难。
从我在湘西州政府、县市区调查的情况看,各级人大从事立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素质并不高,多数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些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同志,没有进行过正规的法律学习,对考古学、人类学、民族学了解甚少,这些人起草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执法人员难以操作。因此,我建议把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同志送出去学习,补习法律、民族学、考古学、人类学等基础课程;引进高校既懂法律又精通当地民族方面情况的大学生充实到立法队伍中来,使制定出来的地方性民族文物保护条例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近10年来,大湘西部分文物的流失,与执法不严有直接的关系,要加大执法力度,首先要加强认识,执法人员应把民族文物收藏保护提高到依法治国的高度来对待,充分认识文保工作在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执法责任心,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执法中要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对损害文物的个人或单位要坚决打击,真正把文保工作落到实处。加大监管力度,发挥社会、人民群众对执法的监督作用,调动一切可调动的因素,也可借助网络,对文物保护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只有这样,大湘西的文物收藏和保护才能形成一个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四)规范流通市场,营造收藏环境。
湘西民族文物流通无序,我们应进一步规范文物流通市场,为文物收藏者或爱好者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进出渠道,不要偷偷摸摸,私藏文物。加强文物市场的经营监管力度,特别是文物拍卖会,提高湘西州文物拍卖的专业水平和级别。对于农村交易市场,有坑蒙拐骗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打击。
(五)出台可行性政策,引导和鼓励民间文物收藏。
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还未实质性涉及文物的收藏和保护,大湘西又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财力有限,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财力支持文保事业,在这种条件下,完全依靠政府财政资金保护文物是不现实的,但政府可以出台民间文物收藏的鼓励性政策,引导民间收藏。尽可能调动社会闲散资金参与,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或免税,还可以采取参股分红的形式。文物保护的经费方面还可以借鸡生蛋,把民族特色的文物资源优势转化成经济价值,自筹资金解决经费短缺问题,实现社会效益、文化效益、经济效益的三者统一。对那些勇于保护文物的行为,特别是从境外花财力抢救文物送回湘西的行为,要坚决予以表彰和奖励。
结语
大湘西民族传统文化的积淀是文物收藏与保护事业的必要基础,当然也需要强大的经济后盾,在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的收藏与保护更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做保证。湘西文物的社会价值、审美价值目前还没有充分体现,但它的经济价值可以预见,我坚信,大湘西文物收藏和保护的时代即将到来。
参考文献:
[1]方慧.云南少数民族文物法律保护的问题与思考[J].民族研究,2000,(4).
[2]贺卫兵.萍乡市古籍保存及利用状况分析[J].萍乡高等专科学校,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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