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涉及涉嫌刑事犯罪的几个典型案例

facai369 现代审美 2024-12-06 12 0

来源:雪球App,作者: 董秘一家人,(https://xueqiu.com/5653226222/25871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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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业务(涉嫌)刑事犯罪案例

(一)原SHWHY员工

1.对个人的刑事处罚

2013年11月起,边某磊在担任现更名为SHWHY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期间,负责为(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券。2014年8月,边某磊利用其负责推荐客户认购债券的职务便利,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其姐夫朱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非法收受中恒通公司卢某某(另案处理)支付的好处费共计150万元。2017年3月1日,边某磊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边某磊通过家属退出了150万元赃款。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边某磊身为金融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边某磊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对个人的监管处罚

2018年4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对边某磊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显示:根据证监会机构部移交的《关于建议对边某磊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函》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沪0104刑初606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沪01刑终1716号),你作为证券业从业人员,在SHWHY任职期间,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好处费的行为。我会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采取注销执业证书的纪律处分,三年不受理执业证书申请。上述自律惩戒措施记入证监会及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二)原GF证券员工

1.对个人的刑事处罚

2009年,时任GF证券兼投行部总经理的钮某明为提供上市咨询服务,后承揽东方国信IPO项目,由投行部的张某阳、陈某兵等人组成项目组进入东方国信开展IPO项目。张某阳作为保荐代表人,全面负责东方国信IPO项目的材料撰写等工作,并在保荐代表人或辅导人员处签名;钮某明代表GF证券在相关材料的机构负责人处签名;陈某兵主要负责东方国 信IPO项目招股说明书中非财务部分的撰写。2009年10月,东方国信实控人管连平为确保公司顺利上市和利益捆绑,同意GF证券副总经理刘某2的建议,增资扩股200万股。后经刘某2分配,张某阳、钮某明、陈某兵、赵某、成某等人投资入股东方国信,由毛某某代持。后经张某阳建议,东方国信再次增资扩股80万股,由张某阳及其同学等人投资入股东方国信,依然找人代持。此外,项目督导期内,张某阳利用职务便利,提供各类发票、以东方国信员工的名义报销,收受东方国信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0余万元。

经评估,法院认定,张某阳、钮某明、陈某兵三人分别非法收受给付的股权利益220余万元、190余万元、110余万元。法院另认定,张某阳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东方国信给付的贿赂款20余万元。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阳、钮某明和陈某兵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某阳有期徒刑30个月;判处钮某明有期徒刑27个月,缓刑27个月;判处陈某兵有期徒刑21个月,缓刑21个月。

2.对个人的监管处罚

经检索,未见相关处罚。

(三)原GX证券员工

1.对个人的刑事处罚

王某权于2007年开始在GX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工作,主要负责投行业务承揽。与时任总经理王某军相识于2001年。在得知2008年盘江股份计划整体上市之后,王某权打电话给王某军询问情况,表示想承揽这单业务,并表示事成之后会感谢王某军。2008年5月,王某军在未履行有关招投标等程序的情况下,就确定王某权代表GX证券承做盘江集团整体上市业务。2008年9月,盘江股份与GX证券签订了3500万元的独立财务顾问协议。在承做盘江股份整体上市独立财务业务过程中,王某权考虑到一些不规范的费用需要处理,故与王某军商量拿出500万元做项目经费,由盘江股份打给第三方公司(北京金港创业公司),后倒账至王某权的个人银行账户。北京金港创业公司在其中收取50万作为手续费。

GX证券与又于2009年1月签订财务顾问补充协议,把之前350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用在合同上确定为3000万元。通过此业务,王某权获得盘江股份效益工资200.79万元。2009年上半年,王某权通过估算,由金刚创业转给个人的450万元在支付不规范费用后,还剩245万元,为了感谢王某军在承揽盘江整体上市业务中给予 的帮助,王某权决定这笔钱送给王某军。之后王某军向王某权提供了两个他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王某权将款项转入上述账户。法院认定:王某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245万元的 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权有期徒刑3年,缓刑4 年。

2.对个人的监管处罚

经检索,未见相关处罚。

(四)原ZHSH证券员工

1.对个人的刑事处罚

证券从业人员涉及涉嫌刑事犯罪的几个典型案例

2007年至2011年6月,被告人李某明利用其担任ZHSH证券投资银行部团队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公司业务承揽、承做莱某股份公司债、海某某IPO等十余个项目过程中,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万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或借用其他公司名义,以虚构第三方公司申请第三方协议支出费用及拆分约定承销费用的手法,多次侵吞ZHSH证券资金,共计人民币5256万余元。李某明身为公司人员,多次伪造协议、伪造印章及伪造发票的行为,具有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构成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2.对个人的监管处罚

2015年4月15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明)显示,经查明,李某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违规投资入股拟上市公司;二、违规交易股票。根据当事人第一、二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某明违法所得624,042.78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2015年4月15日,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李某明)显示,经查明,李某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违规投资入股拟上市公司;二、违规交易股票。同时,当事人李某明因职务侵占犯罪被追究刑责,情节特别严重。综上,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李某明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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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业务(涉嫌)刑事犯罪案例

(一)原MSH证券员工

1.许某

(1)对个人的刑事责任

2017年8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许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后该案件进一步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2)对个人的监管措施

2019年12月25日,山西证监局关于许某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案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经查明,许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自2008年8月至2015年8月,许某先后担任MSH证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在MSH证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许某利用其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以帮助亲戚朋友炒股、理财,并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自2014年9月份起,许某虚构MSH证券投资理财、新三板投资理财、炒股等投资项目,使用私刻的公司印章,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2017年8月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2017〕晋刑终226号),认定许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当事人许某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我局决定:对许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对机构的监管措施

2015年12月29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对MSH证券采取暂停新开证券账户六个月等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你公司太原长风街营业部原总经理涉嫌虚构新三板投资基金诈骗投资者,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大,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虽未发现你公司参与有关诈骗活动,但你公司存在营业部负责人把关不严、监督机制失效等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行政监管措施:一是责令限期改正;二是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你公司应当对全部分支机构进行合规检查并于2016年6月底前提交检查和整改报告;三是责令暂停新开证券账户六个月,暂停期间你公司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

2. 魏某

(1)对个人的刑事责任

原营业部负责人魏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现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2)对个人的监管措施

2019年5月15日,天津证监局关于对魏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你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及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期间,以投资国债回购名义,与投资人签署你伪造的“固定收益业务协议”,以本人银行账户收取投资人资金,借他人证券账户使用投资人资金进行证券交易。你在申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格时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上述重大事项未报告。现你已因涉嫌实施合同诈骗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认定魏某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3)对机构的监管措施

2022年10月17日,天津证监局关于对MSH证券天津多伦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原营业部负责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现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二是非本公司人员长期在营业部从事记录考勤和会议纪要等工作。上述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人员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原TPY证券员工

1.对个人的刑事处罚

赤峰市中院《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宋某达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对个人的监管处罚

2020年5月9日,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宋某达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你在担任TPY证券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实际控制并经营赤峰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已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宋某达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3.对机构的监管处罚

2020年5月9日,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TPY证券内蒙古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1年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我局发现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分公司员工私自销售非TPY证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二是经营管理混乱、合规管理失效,未有效执行公司内部印章管理各项制度。TPY证券内蒙古分公司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业务印章、财务章等大量加盖在赤峰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财协议上。三是原负责人宋某达违法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五条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证券账户1年的行政监管措施,暂停期间分公司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

(三)原PA证券员工

1.对个人的刑事处罚

施某东伪造公司印章并涉嫌合同诈骗,目前已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2.对个人的监管处罚

2023年2月27日,云南证监局关于对施某东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施某东在担任PA证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通过私自销售非PA证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公司印章并涉嫌合同诈骗,目前已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云南证监局决定认定施某东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3.对机构的监管处罚

2023年2月27日,云南证监局关于对PA证券云南分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暂停停新开证券账户6个月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PA证券云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是未有效执行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等各项内控制度,分公司个别员工私自销售非P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二是原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反映出PA证券云南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责令PA证券云南分公司对上述问题限期改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6个月。

来源:合规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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